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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3-05 来源:小9直播足球

  日前,西安印发《西安市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陕西省蓝天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22〕8号),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遵循,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聚焦秋冬季PM2.5污染,持续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夏季臭氧污染,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在用车辆管理,突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持续推进老旧车辆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着力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巩固“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成果,完成省级考核指标。

  1.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我市202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铝冶炼、煤化工和炼油等产能和产量。

  2.强化源头管控。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等要求,深入开展我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化工、石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3.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强“两高”项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严格实施节能审查制度,加强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

  4.开展传统产业聚集区综合整治。4月底前,重点针对铸造、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独立轧钢、有色、煤炭采选、化工、包装印刷、家具、彩涂板、零部件制造、人造板等行业,完成产业聚集区排查工作,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通过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切实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质量和环保治理水平。年底前,完成50%传统产业聚集区升级改造。

  5.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对标《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组织区县、开发区全面梳理工业炉窑情况,查漏补缺,建立工业炉窑动态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重点针对玻璃、煤化工、无机化工、化肥、有色、铸造、石灰、砖瓦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

  6.强化工业炉窑常态化执法检查。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工艺类型、解决能力、建设运作情况等开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对运行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开展执法检查,察觉缺陷依法查处,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着重关注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实施分类整治。

  7.开展砖瓦窑综合整治。以中央环保督察公布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开展砖瓦窑综合整治工作。严格按照《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陕西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通过淘汰取缔、升级改造,逐步优化布局、提升砖瓦窑行业深度治理水平。2022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烧结类砖瓦企业深度治理。

  8.组织砖瓦窑专项执法检查。2022年9月底前,针对我市砖瓦窑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污处设施日常维护,巩固烧结类砖瓦企业深度治理成果,2022年10月底前主要废气排放口连续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到位并正常运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方面做到“粒料入棚、粉料入仓、皮带运输、密闭装卸、湿式湿扫”。

  9.深化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持续加强落后产能(工业窑炉)摸底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淘汰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工信部门牵头负责落后产能摸底排查及产业体系调整目录内淘汰类窑炉(煤气发生炉)淘汰工作。

  10.落实陕西省扩大重污染天气行业绩效分级和应急减排实施范围的有关要求。与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对接,加强完善绩效分级指标,按照省上要求有明确的目的性拓展应急减排实施范围。

  11.持续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鼓励企业自主升级,整体提升工业公司污染防治水平,形成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2022年申报A级企业不少于1家,引领性企业不少于2家,B级企业不少于3家。

  12.推进重点精准减排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组织企业完善重污染天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方案,持续推进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完善差异化管控机制。

  13.持续推进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安装。完成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监管平台建设,快速推进重点用车企业门禁系统安装。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1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15.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顿。对照排查整治清单,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解决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快速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16.开展夏季VOCs污染专项治理。以PM2.5、O3协同控制为主线,制定并实施VOCs污染治理方案,多措并举,全面改善空气质量。

  (1)按照《西安市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坚强电网攻坚方案》,快速推进电网发展规划项目建设。集中攻坚65座变电站及配套电力沟道建设,确保按期建成使用。

  (2)全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逐步形成非化石能源既基本满足能源需求增量又规模化替代化石能源存量的能源生产消费格局。积极争取上游气源供应,全力保障我市用气需求。2022年底,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装机比重均达到省上要求。

  (3)推动油品质量升级。在全省“全面供应国6b车用汽油,停止销售国6a及以下标准汽油”实施后,市发改委负责对接省发改委,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协调工作;在油源有保障的情况下,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按期完成油品置换。

  18.深入推进清洁取暖。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城市建成区着力整合供热资源,加快供热区域热网相互连通,充分释放燃煤电厂、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发展长输供热项目,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2年底,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

  19.持续巩固散煤治理成效。快速推进《西安市巩固农村地区“煤改洁”成果提升取暖效果实施方案(2021—2023年)》落实。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新区供电公司

  20.持续推进农业领域清洁能源改造。加快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散煤替代,进一步加大农业大棚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巩固力度。

  (1)督促集中供热企业加强备用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维护保养。10月底前督促指导集中供热企业组织燃煤锅炉和燃气锅炉检修、维护、保养,实施“冬病夏治”,燃气锅炉严格执行《陕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备用燃煤锅炉执行“西安排放限值”,确保采暖期锅炉安全稳定运行。

  (2)组织锅炉执法检查。对运行的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等,开展大气污染排放执法检查,察觉缺陷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

  (3)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淘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橡胶有限公司3台燃煤锅炉。继续排查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发现一台、淘汰一台。

  (1)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货运量在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

  (2)大幅度的提高铁路货运比例。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积极协调中铁西安局集团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提高铁路货运量和铁路货运比例。

  (3)提升重点行业企业“公转铁”货运比例。全市燃煤火电企业铁路运输比例保持在60%以上。

  (1)在重点路段、区域对柴油车开展常态化路检路查,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在集中停放地开展监督抽测。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各区县、开发区每月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12次,检查机动车数量不少于400辆次。

  (2)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排放检测制度,严把复检关;交通部门要加强超标车辆维护管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年审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质。

  (3)对燃气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执法行动,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督管理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

  24.持续淘汰高排放老旧柴油车。依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依法持续开展国三及以下柴油车和燃气汽车(含场内车辆)淘汰工作,推动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积极推动国四柴油汽车和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汽车淘汰更新。强化对I/M站和机动车检验测试的机构的管理,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车辆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

  25.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全方面推进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城市物流配送、轻型邮政快递、出租车、网约车、公务用车等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满足使用上的要求的情况下,新购置公交车一律采购新能源车辆;新增环卫清扫车辆、市政园林机械优先购置新能源车辆(机械)。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中心、市邮政管理局、西安城投集团

  (1)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第三阶段和在用机械排放标准三类限值的机械限制在控制区内使用。

  (2)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检抽测力度,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抽检比例不能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

  (1)2022年12月1日,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因地制宜快速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2)推动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鼓励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

  (1)2022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

  (2)严格建筑垃圾清运作业项目施工扬尘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建设价格。全面落实“七个到位”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移交市住建局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实行信用惩戒。

  (3)严格在建工地施工扬尘监管,建立动态管理清单,在工地公示具体防治措施及负责人信息,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建设价格。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实行信用惩戒。

  (4)持续推进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更新并公布《西安市2022年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督促名录中未安装扬尘监测设备的工地,限期完成设施安装调试,并与西安市智慧环保综合指挥中心平台联网。

  (5)依托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提升工地扬尘监管能力,实现对全市重点扬尘源的24小时全天候监控,通过预警提醒、督促整改、全面考核、严格惩处机制,全方面提升我市工地扬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

  (6)严格易产生扬尘运输车辆监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落实密闭运输要求,防止运送过程中抛洒滴漏及扬尘问题。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管,交通部门负责砂石运输车辆监管,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执法检查。

  (1)加大道路扬尘防控力度,积极地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入口、城乡接合部、工地、物料堆场出入口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县城达到80%。按照《西安市公路清扫保洁技术导则》要求,普通国省干线平原区二级以上公路,每日清扫不少于1次,重点路段每日清扫不少于3次。按照道路清扫保洁标准,逐月开展检查考核。

  (2)加大城市外环路、城乡接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强化国、省、县、乡道路扬尘抑制,加强县、乡道路保洁,建立责任清单,实行重点路段领导包抓制。

  (3)加强渣土车扬尘管理,推进渣土车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保持行驶途中全密闭,避免抛洒。

  30.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管控。针对铸造、铁合金、焦化、水泥、砖瓦、石灰、耐火材料、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严控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的基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粉粒类物料堆放场以及大型煤炭和矿石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

  31.加强两类企业扬尘监管。严格落实两类企业抑尘措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32.加强砂石场、黏土砖厂扬尘监管。严厉打击未落实各类污染防治措施的砂石场、黏土砖厂。

  33.强化降尘量控制。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开发区降尘量监测排名。实施降尘考核,月度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7吨/月·平方公里。

  (1)持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制定秸秆等生物质资源化利用方案和扶持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全方面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从源头减少生物质焚烧现象,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建立农业废弃物捡拾、收集、运输、处置闭环工作体系,深入做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切实加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秸秆、垃圾、树叶、杂物露天焚烧查处力度,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重点时段开展专项巡查,严防因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

  (1)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试点实施餐饮油烟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在线监控。

  36.严控不文明祭扫行为。加强宣传引导,有效管控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纸扎物品的焚烧行为,积极倡导市民文明祭祀。

  37.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禁燃工作。打击非法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38.控制农业源氨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种养结合驯化利用技术模式。稳步推进生猪、家禽养殖圈舍封闭管理,推广应用畜禽粪污封闭式收集、贮存、处理技术工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有机肥增施等化肥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2年底,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

  39.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对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综合治理;对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对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研究小规模养殖场和散养户粪污收集解决方法;对恶臭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实时监测预警。

  40.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第二轮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问题,加大检查督办力度,确保高质量整改到位。

  41.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围绕冬季PM2.5治理、夏季O3污染防治等重点任务,加大执法帮扶包抓力度。在重点时段,组织并且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回头看、挥发性有机物排查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绩效评级企业核查等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定期通报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落实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建立“重点专项帮扶+远程监督帮扶”工作模式,强化基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42.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组织并且开展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开展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卸车密闭性的行为。

  43.强化黑加油站点攻坚。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查利用各种改装车辆无证经营、非法流动销售车用汽油、柴油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未按计划完成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和地下油罐防渗改造的加油站。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经营活动。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

  (1)持续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严格执行汽柴油品质衡量准则,对全市加油站销售的油品做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将汽油(含乙醇汽油)蒸气压指标作为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验项目。加大有关产品质量抽验频次。

  (2)持续加强煤质监管。采暖季期间开展煤质专项检查,对已确定的散煤供应网点每月开展煤质抽检。对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散煤行为的,依法处罚。加大对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区域非法散煤生产、销售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45.强化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制定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年度实施方案,建立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许可,积极地推进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和主要污染排放总量减排,完善重点减排工程调度、通报、考核制度。

  46.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巩固固定污染源许可全覆盖,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强化属地管理,夯实主体责任。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减排、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确保各项财政减免、优惠、激励政策有效落地。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相关环保工作资金支持。

  (三)强化执法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四)强化科学技术支撑。进一步整合在线自动监控、道路走航、卫星遥感、无人机、用电工况监控、VOCs走航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方法,持续优化“智慧平台”建设,加强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推进精准溯源、智慧监管,实现科学评估、深度治理。

  (五)严格监督考核。将蓝天保卫战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落实生态环境“一票否决”制。聚焦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和难点问题,深入现场督查督导,持续跟进问效。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单位做公开约谈、通报批评。

  (六)加强宣传引导。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全社会共同行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强化广大市民环境意识,积极推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进一步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22〕8号),结合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我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制定本方案。

  到2022年底,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6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考核要求;4个纳入国家考核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其他重点河流断面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一)坚持问题导向实施达标治理。深入推动渭河、石川河等水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和精准治理。紧盯渭河沙王渡等问题断面水质,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渭河干流和石川河入河排污口排查任务,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对有一定的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管理,优化审批备案程序,逐步建立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持续完善入河排污口矢量化图库,坚持“边使用,边完善”,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提升污水收集、解决能力和水平。按照《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18),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22年底,完成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大大降低污染浓度,提升入河污水水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全过程管理,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地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推动城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保障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快完成全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布局,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备布局和规模。加快建设和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建制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污水集中收集效能。开展城市污水管网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全面整治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错漏混接问题。加强排水管网运行管理,严厉查处排水管网私接、乱接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持续提升水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加强重点湖库及回水区富营养化预警及防控。按照《陕西省“十四五”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工作方案(2021—2025年)》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完成2022年我市重点流域涉饮用水水源地及跨界河流“一河一图一策”应急响应工作方案,有效提升全市水环境风险防范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五)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加强工业公司污染防治,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系统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组织实施2022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六)深入推动工业污染防治。继续开展产业体系调整,坚决遏制“两高”项目,重点地区严控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控工业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确保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逐步开展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七)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加快开展农村里的生活污水治理,确保年底完成行政村污水治理任务。持续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统防统治、种养结合等技术模式,稳步提升农药化肥利用率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八)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水资源管理,2022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年度目标任务以内。逐步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施重点河流湖库生态流量保障方案,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河流流量监测机制,确保重要水文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不低于目标值。(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九)加强水资源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等优先使用再生水,不断提高矿区矿井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开展以节水为重点内容的绿色高质量转型升级和循环化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和园区开展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促进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用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2%以上。持续提高全市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7。(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开展水生态健康调查。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河湖水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工作和重点河湖水生态健康基础调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一)深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关于推进陕西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陕环发〔2022〕3号)要求,推进单一水源供水县(区)应急水源或备用水源建设,巩固市、县级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成效,推进不达标水源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加快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治任务,有序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及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二)积极打造美丽河湖。根据陕西美丽河湖优秀案例评选活动要求,强化美丽河湖优秀案例示范引领,持续推进河湖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推动形成制度设计与实践创新有机结合的工作体系,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治理成效。(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三)加强医疗废水管控。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2022年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医疗机构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四)实施“一断一策”精准治理。按照精准治污原则,根据区域、流域特征,实施6个国考断面“一断一策”达标方案,进一步推动流域管理向精细化转变,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五)落实流域区域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按照“一河一策”,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实施《西安市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补偿实施方案》,进一步夯实属地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十六)持续开展“抓点示范”。继续做好石川河综合治理,持续做好生态补水,按期完成治理工程,巩固石川河治理成效,推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鼓励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继续开展抓点示范工作,在流域综合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黑臭水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涉水重点行业治理等方面多点发力。(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建立目标任务清单,明确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强考核督查。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查、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将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对水生态环境质量长期较差且未有切实改善的区县(开发区),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引导公众参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加大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知识、技术的推广普及力度,提高公众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强化各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民“节水洁水”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等信息以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1月5日前,各项工作牵头、负责单位和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碧水保卫战年度工作总结报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和《陕西省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22〕8号),扎实推动我市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2022年,全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效持续巩固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1.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以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和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为重点,排查无序堆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制定整治方案,分阶段治理,逐步消除存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2.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鄠邑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依法依规将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颗粒物等指标的在线自动检测。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3.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4.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深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推动实施隐患问题整改,监督重点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5.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等重点行业,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6.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7.全面落实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依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成果,持续巩固中轻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耕地土壤污染工作台账,细化明确区域内受污染耕地具体管控措施。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安全利用技术库和农作物推荐清单,推广应用品种替代、水肥调控、生理阻隔、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技术。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8.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9.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保护。对全市2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0.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1.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2.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或修复活动对周边人群造成影响。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3.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4.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5.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加强污染土壤转运监管,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6.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系统。鼓励业主单位通过信用记录系统查询执业情况,优先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和个人,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7.推进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分析及周边污染源调查评估,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8.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对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安排,配合建设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19.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防渗改造措施。探索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资源规划局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量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发改、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项目征集和储备,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强化重点项目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三)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四)强化调度考核。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及市级各重点任务牵头部门要于2023年1月5日前,将2022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生态委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相关市级部门参与,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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